中心法規

103.12.16 本校第 2839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5.5 本校第 285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2.19 本校第 303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本校醫療器材研究、教學、服務之能量與資源,促進國家醫療器材工業之發展,成立校級功能性「國立臺灣大學醫療器材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校醫療器材前瞻性研發基礎與應用之能量與資源。
(二)推動醫療器材研發跨學院、跨領域合作。
(三)培育醫療器材研發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醫療器材服務新模式。
(五)加速醫療器材研發週期。
(六)積極推展醫療器材研發之實證醫學與轉譯醫學。
(七)提供醫療器材商品化諮詢與評估服務。
(八)成立醫療器材專業展示中心。
(九)提供政府醫療器材產業政策諮詢並促進產業發展。
(十)舉辦醫療器材之服務性課程、國際性研討會及出版品。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中心主任由校長就本校相關領域教授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執掌為本中心各項工作計畫之訂定及執行、辦理特殊研究項目或產官學合作研究等事宜。
四、本中心得設副主任二至四人,襄助主任推動並執行中心業務。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同中心主任。
五、本中心視常態性業務需要,得設置專任職員若干人,辦理中心之綜合行政業務(一般行政庶務、經費管銷、環安衛、網路資訊安全、對外單一窗口服務、分項計畫之內部整合協調)。
六、本中心因研究發展需要,得聘校內外學者專家為研究人員。
七、本中心依權責分為行政組、產學合作組、研究發展組、創業經營組、臨床醫學組等任務編組,協助主任推動本中心業務,各組置組長或召集人一人,由中心主任就校內外專業領域合適人選聘任之,任期同中心主任。
八、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副校長一位擔任召集人,各相關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副校長就國內、外學者專家中遴選,提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討論中心發展目標、策略及相關業務之諮詢,並評估中心運作成效,向校長提出書面評鑑報告。
九、本中心定期召開「業務會議」,研商本中心各項核心業務。「業務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及各組組長、各級研究員等組成,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並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十、本中心所需之經費由本校核撥、政府或企業補助、建教合作計畫經費中支付、或由中心自籌。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後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91222日第30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由當然委員(中心主任)及四至六人之推選委員組成。
一、推選委員由中心推薦當副主任以上或專任研究員,呈請校長聘任之。有關研究員之評審,若推選委員人數不足四人時,由副校長協助校長聘請相關專長之研究人員或教師,組成至少為五人之教評會,負責評審工作。
二、中心及中心以外研究人員及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研究人員及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四、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研究人員案。
第三條 本中心教評會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中心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研究人員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研究員、副研究員休假研究及研究人員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其他依法令,應經中心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鑑覆評不通過之研究人員其不續聘或資遣程序應依本中心研究人員評鑑準則規定辦理,評鑑準則另定之。
第五條  本中心教評會開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本中心研究人員之任、升等、不續聘、停聘及解聘等事宜,依醫療器材研發中心研究人員評審細則規定辦理決議之,評審細則另定之。
一、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二、本中心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三、決議通過聘任之研究人員,依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細則,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決議通過升等之研究人員,由召集人將有關資料提請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設置辦法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臺灣大學醫療器材研發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教育部「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凡未具備第二條所定之資格而在學術研究上有特殊貢獻,足資勝任專案計畫研究員或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者,得由中心主任提交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審議,如獲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並獲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且再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校教評會)決議通過,本中心得聘任為相當等級之專案計畫研究人員。
第四條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聘任:
一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新聘由中心主任接受申請。
二   新聘案由中心主任就申請人之學經歷、專長、著作、研究計畫提交至中心業務會議討論同意。之後,再提交中心教評會開會討論議決,由教評會無記名表決,以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三   經中心教評會通過之新聘案,提交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   經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通過之新聘案,報請本校校教評會評審。
第五條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升等:
一   本中心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升等,其研究、服務的整體績效表現,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  研究:升等副研究員,從事其相關專業領域的原創性研究,在前次升等後5年內所發表具體的成果著作,在國內相關學術領域有相當聲譽;升等研究員者,其研究具國際知名度及國際影響力,居國際卓越地位。
(2)  服務:善盡中心各項任務職責,並積極參與校內、外學術服務。
二   除達上述標準外,中心申請升等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具下列具體優良事蹟者,得優先推薦:
(1)  服務:引領知識連結在地社群,彰顯大學的社會責任和公共價值。
(2)  國際合作:深化國際連結,並促進本校國際聲望。
三   本中心升等案由中心教評會開會議決:
(1)  本中心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升等審查以書面資料為主(學術著作、未來研究計畫及其服務表現)為主。申請人必要時得被邀請公開學術演講及說明。
(2)  升等著作外審委員應由校外學者專家至少三人以上為審查人,並分別填具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且審查人不得低階審查高階。
(3)  升等著作外審委員之選任,由中心教評會將建議名單提交由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複審。
(4)  議決採無記名表決,以教評會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四   本中心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升等審查作業,除參考升等著作審查人意見外,另由中心教評會依研究、服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提交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評審。
五   經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同意通過之升等案,始得向學校推薦。
第六條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停聘、解聘及不續聘,應經由本中心教評會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經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及校教評會之同意。
第七條   於本細則未規定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中心教評會議、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醫療器材研發中心111.02.24第一次業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中心為增進專案計畫研究人員研究與服務品質,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規定第十四點,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醫療器材研發中心專案計畫研究人員評鑑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所聘任之專案計畫研究人員每年皆須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研究與服務評鑑評鑑通過者始得辦理續聘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提出升等通過者,視同當年度評鑑通過。
第三條  
評鑑不通過者中心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並就其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於二個月內(自評鑑未過之次日起算)由中心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提交中心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並續送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及校教評會審議。
第四條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亦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之權利,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本中心設置評鑑小組以執行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評鑑事宜。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組成至少五人之評鑑小組,並由中心主任擔任小組召集人。
第六條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應於聘期屆滿前三個月提交其年度研究及服務成果說明書至本中心評鑑小組審議,召集人應於收到成果說明書一個月內召開評鑑小組會議,以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 (含)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含)以上贊成為評鑑通過
第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